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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2日 18:45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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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
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S00.002]
4.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
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
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
头皮创[S01.001]
4.2.1
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
营养1~7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
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
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
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
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
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
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
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S02.101]
4.6.1
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
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
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
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
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S05]
5.1.1
眼睑损伤:
a)
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
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
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
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
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
泪器损伤[S05.852]:
a)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
鼻泪管损伤:
1)
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
结膜损伤[S05.302]:
a)
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
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
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
角膜损伤[S05.803]:
a)
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
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
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
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
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
巩膜裂伤[S05.856]:
a)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
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
晶状体损伤[S05.853]:
a)
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
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
玻璃体损伤[S05.951]:
a)
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
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
眼底损伤:
a)
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
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
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
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
90
日。
5.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S02.801]:
a)
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
耳部损伤[S09.903]
5.2.1
耳廓损伤[S09.906]:
a)
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
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
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
外耳道损伤:
a)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
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
鼓膜穿孔[S09.251]:
a)
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
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
听骨链损伤:
a)
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
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
内耳损伤:
a)
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
鼻部损伤[S09.901]
5.3.1
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
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
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
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
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
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
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
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
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
1
~7日;
b)
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
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
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
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
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
牙齿损伤:
a)
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
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
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
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
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
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
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
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
喉损伤[S19.851]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
喉切割伤:误工30^ 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
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
甲状腺功

invisible

invi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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