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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2日 18:45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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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前言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4伤残的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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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7.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下一条:9.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